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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委托由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涉及面广的,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协调会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有关部门参会对象不能到会的要事先请假,其他人员代会或带随员参会的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秘书长先后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定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报市政府批准,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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