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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市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上一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新一年的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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