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丽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