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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收费管理办法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收费管理,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凡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便民项目,均由设立在中心的银行收费专窗统一收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收费款项必须统一缴入中心内设银行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应按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在中心内公示,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方便当事人,接受公众监督。
  三、窗口执收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和收费征缴等事项,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上必须加盖中心指定的有财政专户名称、账号、中心内设开户银行的印戳。
  四、收费操作流程:办事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当事人)到中心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时,中心窗口执收单位按行政许可等收费管理规定和标准,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通知当事人持收费票据的"记账联"和"财政联"到中心内设银行缴款;中心内设银行款项收讫后在收费票据的"记账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当事人持银行盖章后的收费票据"记账联"到中心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并领取收费票据"收据联";窗口执收单位在每天下班前将银行收讫后的收费票据"记账联"整理汇总,并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以下称缴款书)送中心内设银行;中心内设银行核对正确后,将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缴款书》"缴款人联"和"执收单位存根联"交还窗口执收单位,并将收费票据和《缴款书》相关信息和财政凭证及时传递给财政收费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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