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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丽阳路以北宇雷路道路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丽阳路以北宇雷路道路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政发〔2006〕20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宇雷路(丽阳路以北)道路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348.13平方米。在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设定抵押权的,有关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回,统一交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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