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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对目前仍以乡(镇)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起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实施职责,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二)动工要求。
  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准先行动工。
  1.未按程序批准立项或报请备案的。
  2.未按浙土资发〔2001〕298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或没有完成初步设计的。
  3.尚未签订工程实施合同或指标收购合同的。
  4.未按规定落实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工程监理要求。
  1.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按规定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按工程监理规范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
  2.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但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见证。
  3.工程监理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五、项目验收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分项目初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一)项目初验。
  项目初验,由项目的实施业主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附具由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理报告》或由质量管理小组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报告》。然后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领导机构牵头,及时组织五个以上成员单位的领导或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项目有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核查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等。初验后,需形成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初验报告。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整理工作机构出具,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及其变更情况,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政策处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等。
  2.项目初验意见(需有参加验收人员的签名)。
  3.新增耕地图斑面积量算表。需加盖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4.项目所在村证明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已承包到户的证明及项目整理后情况,需加盖村委会公章。
  5.项目竣工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上要有地类面积,有资质测量单位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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