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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应按设计标准改造到位。以耕地统计上报时,必须附具项目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3.土地开发整理前未作耕地统计的面积转为新增耕地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按实际计算。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可根据现状耕地面积减去96年图斑耕地面积,再减去田埂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或根据95年末耕地面积与96年初耕地差额的耕地面积的平均系数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4.宅基地整理或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以96年图斑为准,96年图斑上没有而现状有宅基地的,需附具乡村证明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5.垦造耕地必须在坡度25度以下进行,对超过25度以上的开发整理面积,予以扣除。
  三、项目立项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除按省、市原有的规定程序及《浙江省开田造地项目呈报表》或《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规定的要求外,还需附具下列材料:
  (一)土地所有权人意见书。包括项目开发整理范围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意见的签字材料。
  (二)项目规划设计分村征求农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纪要。土地整理规划耕地面积在300亩及以上的项目、宅基地整理或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项目、土地开发面积在150亩及以上的项目都必须经过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并形成论证纪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新增耕地潜力的客观性和可行性。
  (四)涉及水利、林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需有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需增加开发区位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六)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立项后按规定报市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实施方式要求。
  1.各县(市、区)要在规范完善现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2.以项目整体招投标或以工程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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