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是确保我市顺利完成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拓展用地空间和保障用地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由国土、农业、财政、林业、水利、发改、审计、统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已成立领导机构的县(市、区),若因人事调整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充实到位;未成立领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同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凡涉及土地开发整理的年度计划、项目的规划论证、验收和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各县(市、区)的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规范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台鼓励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政策。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市场化运作、工程技术规范,资金管理办法,竣工验收标准、程序及考评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指标收购标准或补助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统一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标准。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利用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垦造为耕地的,按实际垦造的面积计算;将未利用地(田埂)转为耕地的,按耕地坡度6度以下的田埂系数来确定,田埂系数以土地详查的田埂系数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