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区、开发区的小巷、里弄的照明设施维护分别由莲都区和开发区负责。其维护费用经审计部门对上年度维护费支出情况审计后,由维护单位编制年度支出计划,经莲都区(或开发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八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道路照明用电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电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照明用电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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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
│ (盖章) │ │ 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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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电路段 │ │
│ 及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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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灯数量 │ │ 总功率 │ │日用电时间│ │
│ (盏) │ │ (千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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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部门 │ │
│ 审查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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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 │ │
│ 审查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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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
│ 门 │ │
│ 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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