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组建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的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确定为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类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职能。
(二)市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制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主管局职能。主管局调整后,财政部门根据职能继续对其履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研究制订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