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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领导领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市政府领导领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制度

  为加强和促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市政府领导领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每人每年至少领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各1件。
  二、领办件由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商后确定。
  三、领办件与其他建议、提案一起交办。领办领导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交承办单位,同时复印给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办事机构。根据领办领导的意见,可调整承办单位。
  四、领办领导在确定领办件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领办领导要参与办理过程,适时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对领办件办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协调,并督促和检查承办单位落实工作。
  五、市政府分管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领办件的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负责跟踪督查。
  六、主办单位收到领办领导的批示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审核,分管秘书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办理方案必须明确办理责任、拟办意见、工作措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七、对领办件,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办领导反映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当好参谋,努力创造条件解决问题,做好答复后的落实工作。
  八、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领导领办件的办理工作,积极征求建议领衔代表或领衔提案人(含团体)、附议人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工作,了解代表和委员的真实想法,促进领导领办件问题更好地解决,让代表委员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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