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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检查审核(2007年3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申报,各地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群众有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四)社会公示(2007年4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拟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在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并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五)通过命名(2007年5月至6月)。企业创建活动结果由县(市、区)向社会公布。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授予称号。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丽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有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创建活动。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声势。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将创建活动方案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和协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四)完善长效机制。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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