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积极开展职工工资测报工作;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协议。
(四)不得非法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
(七)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
(八)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及其相应的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健全和落实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县(市、区)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对创建活动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制定可实施操作的考核评价办法。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考核评价办法和申报标准,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方法步骤
全市创建活动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各县(市、区)分别实施。2006年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50%,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确定,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企业范围。省部属企业统一参加所在县(市、区)的创建活动。
(一)组织发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把创建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先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