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合力推进"平安丽水"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认真执行《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创建活动遵循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要从各地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企业范围,逐步完善创建内容。
(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
二、基本内容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无违约现象发生;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认真执行《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