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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的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加工、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也不得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哄抬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质监、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一视同仁,积极为其做好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运输、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引导他们合法经营,诚实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2003年各县、区(市)成立的粮改领导小组要继续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改革的组织、领导、协调任务。领导小组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主要有六项: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足量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四是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补贴足额到位。五是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六是深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要认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管理,组建执法机构,充实和配备人员,搞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各县、区(市)编委参照市编委关于市粮食局行政职能调整方案,认真指导和帮助粮食行政部门做好行政职能调整。要继续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督促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救灾救济粮等的供应工作,保证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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