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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切实抓好危化物品和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突出抓好液氯、液氨、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营运,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

  各级安监、供销、公安、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快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杜绝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逐步淘汰落后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推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坚决制止超计划生产和超限量存药行为。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使用民爆物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4)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和防雷减灾工作

  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农村防火和派出所消防工作以及森林防火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防雷工作要对容易遭受雷击灾害的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通讯、广播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企业自动化系统、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主要设施加强防雷检查,加快防雷装置的安装与验收,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

  (5)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安装)和房屋拆除及校园等行业安全

  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加强对建筑施工(安装)、房屋拆除(含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公路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对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建筑企业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未取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抓好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病、险水库的监控和治理;教育行政部门要突出抓好校园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在建工程加强监管,对现有校舍和活动场所加大安全检查,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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