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切实加强对煤矿的依法监管力度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56号)精神,要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一通三防”为中心,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加快煤矿整合步伐,提高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是各级安监、煤炭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强化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二是要督促企业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改造,持续提升煤矿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严禁煤炭生产企业超通风超生产能力开采,2006年底前完成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放系统安装工作。
三是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新建煤矿、技改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继续抓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矿关闭任务。
五是对非法煤矿一律取缔并追究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已验收合格的煤矿,要认真执行《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黔财建〔2006〕14号),要坚持领导干部下井抽查制度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严格按照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六是提高办矿规模,大力调整煤炭产业结构,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尽快建成一批安全标准化大中型煤矿企业。
七是要加大对矿长、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矿工的培训力度,提升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