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公安交通方面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处15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不按照规定时间作业的。
第五十九条 招揽顾客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依照《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
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节 人民防空管理
第六十条 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依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