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之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依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照《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未办理手续的,依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之规定,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并处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依照《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之规定,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公民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
款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依照《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照《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依照《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之规定,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公民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