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村委会提供照料,村委会可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照料,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农村敬老院提供服务,敬老院与五保对象应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能集中到敬老院供养。

第五章 敬老院建设规范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计划,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每个乡镇至少建一所敬老院,大的乡镇要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中心敬老院。

  第十五条 敬老院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尽量选择交通便利或临近集镇的地方,做到通电、通路、通水。敬老院是公共服务设施,要保证质量,方便院民生活,院容院貌美观整洁。敬老院走道和楼梯应设扶手,凉台、水池、陡坡应有栏杆,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地面和台阶踏步应选用防滑建筑材料。五保对象居室内应配备壁橱、卫生间,生活设施齐全,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平方米。敬老院建设要有一定的规模,能够满足当地80%以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组织院民开展适宜身体特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增加敬老院的收入,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办店等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当地政府应当给敬老院无偿划拨水田、山林、鱼塘等生产基地,五保对象有责任田的地方,乡村要通过置换等办法,将责任田集中到敬老院使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当地政府应提供减免措施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省民政厅提出的“八个一”要求,即每所敬老院有一片绿地、一个果园、一块菜地、一口鱼塘、一群鸡鸭、一栏猪、一个活动室、一支服务队,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整体水平。

第六章 敬老院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县(区)和乡镇政府应当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县(区)和乡镇财政要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