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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之日起20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返回到乡镇和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农村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五保供养待遇:(一)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村委会和敬老院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燃料及零用钱;(二)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蚊账等生活用品,按季节更换衣被,力求整洁;(三)保住:按照通风、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配置必要的家具;(四)保医:保障五保对象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农村五保对象的疾病治疗,要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方面要优先考虑五保供养对象;(五)保葬:农村五保对象去世后,村委会和农村敬老院要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农村五保对象是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应依法保障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除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含200元分散供养对象住房维修基金,由县(区)统一掌握,实行项目管理,用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维修)。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9:1的比例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分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局直接拨入敬老院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由县(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名单,将资金拨入所在乡镇的金融网点,存入五保对象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五保供养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县(区)或乡镇财政解决,不得从五保供养资金中开支。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乡镇政府应当与村委会或者农村敬老院签定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对五保对象的服务落到实处。为了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要逐步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比例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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