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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抚州市政府令
(第14号)


  《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06]21号)以及《江西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县(区)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六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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