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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家庭收入,或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七)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八)县(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资金筹集、拨付、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区)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区)财政按月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投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一)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持身份证、领取证、低保金代发存折等有关证件按月到指定代发点领取低保金,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他人凭领取证、身份证、代发存折、代领证等相关证件代领农村低保金。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要手续齐全,严禁冒领,确保低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家庭所有成员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自谋职业所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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