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 城乡大病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首次凭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 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医后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已垫付的医前救助费用。
第十七条 常见病救助标准指各县(区)可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医疗救助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持卡可随时到当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第七章 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