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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控制用地供应总量。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必须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按照“适应从紧,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供地计划。目前,已确定的33个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及置换土地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和用地规模实行供地。坚决防止浪费土地资源,或因供大于求,造成开发商囤积土地、炒卖地皮或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的现象。
  四、规范土地供应行为。按照公益性或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的原则,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如市体育中心、二馆一院、临川名人馆等公益性项目,其用地可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凤岗河治理(人工湖)工程、付家堤防洪工程等非公益性项目,其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供地。属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包括置换用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依规组织市场评估,确定底价,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
  五、严格土地审批制度。所有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包括划拨和出让土地)的审批,由项目业主单位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并下发抄告单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六、加强土地出让金、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凡经批准出让或划拨的土地,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土地价款为土地报批、征收成本加相关管理费用等,初定20万元/亩),才能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如因特殊情况要求抵扣、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则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认可,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并下发抄告单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办理。土地出让金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的土地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上市交易;建设项目需要通过土地抵押贷款融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抵押融资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该项目法人作为抵押人的身份确定拟抵押的土地面积和权属范围,经土地市场评估后再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和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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