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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经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以及工程服务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有关合同资料;
  3、工程监理签证的工程量统计表或计量单、工程质量鉴定表,正式税务发票等;
  4、市审计局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市政府的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会计签字的付款申请单。
  (二)属经营开发性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不纳入财政审核拨付管理范围,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招商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三)项目单位应按不低于工程结(决)算金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且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四) 城市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审计局审计,市财政批复决算后,方可作为工程尾款付款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五)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预算的;
  4、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
  5、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和整改的。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工程预算由市审计或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增加工程量的,其变更投资额在总投资5%以上的,由市发改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再调整工程预算。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其责任由投资及建设单位自负。
  (三)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附四: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土地市场运作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土地运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用地统一管理。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所有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实行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
  二、实行统一征收土地。凡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均须依法办理报批、征收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收土地合同,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等。土地报批、征收资金及相关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筹措,统一进入市土地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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