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纳入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的新建项目,一律由该项目的牵头单位作为甲方,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需要政府确认的,在合同条文上应写明“本合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生效”。牵头单位应将此合同及时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城建科。经市政府确认的,以抄告单形式下发方可生效。
(2)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一、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作为业主法人代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经济责任。
(二)属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确定专职财务人员进行专账核算,并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会计委派制度。
(三)经营开发性项目,除客商自行建立财务帐簿外,项目业主单位也应建立财务帐簿,为项目决算审计、土地经营收益的结算分配提供完备的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可以按照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提取项目单位管理费,列入项目预算。
(五)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资金,包括招投标收入、合同保证金等都必须入帐,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六)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用配置的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抵押融资,由财政、国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所筹措资金按如下方式进行管理:
1、对所配置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财政按规定计提各项清算费用后,所得的净收入,专项安排用于建设项目支出。
2、对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所融资金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确保专项用于项目支出。
(七)重点建设项目需通过举债方式融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债务人,签定借债合同,承担还债责任。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 属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建设单位在要求拨(付)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拨(付)款依据:
1、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报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