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资格预审入围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我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恶意低价抢标的,一经查实,将记入黑名单,在市招投标网上予以曝光,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我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
附二: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及时完成申报项目规划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含建筑、市政工程等设计)的审查;
(二)参加设计招标项目的方案评审;
(三)督促办理申报项目的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四)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项目申报受理
市集中办事大厅建设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的规划用地、设计方案,工程规划建设许可申报;项目法人单位应持规定的资料到建设窗口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申报需提供的资料要求详附件1)。
三、规划设计审查规定
(一)项目用地规划审查
1、受理申报后,市规划处在2天内,提供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提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初步意见并报本组;
2、本组召集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审查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详附件2)在2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受理申报后,市规划处在2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组;
2、本组在2天内提出审查意见。认定符合要求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附件:(略)
附三:
(1)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合同审核实施意见
一、凡在2006年8月27日抚办字[2006]71号文件下达之前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的,牵头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合同(复印件);经过招标的,将招标确认书(复印件)以及乙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单位代码(复印件)一并提交合同和建设资金审核小组备案。
二、凡在2006年8月27日抚办字[2006]71号文件下达之后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应将对外草拟的合同先提交合同和建设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后方可正式签订,对需提交政府确认的、需政府确认后生效。正式签订的合同和招标确认书(复印件)以及乙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单位代码(复印件)应及时提交合同和资金审核小组备案。
三、继建和新建工程项目,凡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草案应先提交合同和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后方可正式签订。正式签订后,牵头单位应及时将补充协议的复印件提交合同和资金审核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