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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一:
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意见

  一、立项审批工作
  (一)简化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的内容。将立项所需的项目建议书改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只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年限等主要内容。在项目同时具备土管、城建、规划、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市发改委在3天内进行审批,力争做到即到即办。
  (二)除须经省发改委审批和争取国家投资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般不再审批项目可研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审批的,审批时间由20天内减为7天内。
  (三)对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市发改委不再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3000万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市发改委在规划设计审查组提出意见后,将在7天内组织专家评审,2天内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待设计部门修改完善后,即到即办。
  (四)对于需要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我委将即时上报,争取尽快审批。
  (五)根据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对还需减化的程序和内容,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二、招标投标工作
  (一)简化程序和缩短时间。对确实急需开工的项目,要求缩短工作时间的,在招标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取得了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办理环保手续,具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预算已审计),办理时间由原一个月左右缩短为12天左右。即招标公告发布、报名、资格预审及出售招标文件同时进行,时间缩短为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日期止,时间缩短为七个工作日;招标条件尚不具备的,可先行开展登公告、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等招标活动,但各项招标条件必须在开标前落实;
  (二)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务,以避免因业务不熟导致招标失败、资金损失或给项目实施留下隐患。招标代理费用可通过适当提高相关资料售价予以弥补;
  (三)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经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为防止恶性竞争,避免因低价中标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招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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