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责任分工
普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和直属单位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并对全市本系统、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单位和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开展普查整治。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确定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分析上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普查整治。
(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纳入重点列管的单位和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汇兑,交由公安消防大队统一录入、分析和上报。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6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