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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抚州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

  1、凡由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车,由原挂靠的客运企业通过一次性付现金收购、分期付款收购、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取得客车全部产权。客运企业部分出资具有部分产权的客车,应由原客运企业通过一次性付现金、分期付款收购、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取得客车全部产权。凡以上述方式取得客车全部产权,转受让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赣交运安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签订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由道路客运企业将《抚州市道路客运企业收购客车产权情况表》(附件二)、《抚州市道路客运企业挂靠客车股份制改造情况表》(附件三)报车属地运管机构和具有该车辆经营线路批准权的运管机构审核备案。
  2、应依法保护转受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客车产权收购转让过程中,应以客车净值(按法定客车报废年限10年计算)或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车辆价值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转让补偿方案。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借机哄抬、压低客车转让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价或变相作价转让。
  3、客运企业不具有产权的挂靠客车和客运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客车,经原挂靠经营企业和原经营者协商一致由企业收购或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应在今年11月前办理完收购手续(包括签订协议、办理公证、支付车款、审核备案等)或入股手续;未与企业达成收购或股份制改造协议的挂靠客车,应按规定立即办理脱钩手续。
  4、原经营省际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其中与相关省(市)协商未果不能办理变更手续的,允许暂不办理登记变更,但须在今年11月前,向原挂靠的客运企业转让车辆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或向省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企业转让车辆产权。
  5、经营省内三类以上(含三类)班线客运的挂靠客车,其中未被原挂靠企业收购而应该脱钩的,因其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类别的各项准入条件,经县(区)清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附件四),可由原许可运管机构自批准脱钩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原许可运管机构向经营者下发《抚州市挂靠经营客车脱钩整改过渡期通知书》(附件五),告知尚欠缺哪些条件,应整改的内容及整改的期限。经营者填写《抚州市挂靠经营客车脱钩整改承诺书》(附件六)。在脱钩后的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经营原班线。整改期间脱钩客车必须通过向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客运企业转让产权、股份制改造、组建新的运输企业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经整改,具备经营原班线类别准入条件的客车,按许可权限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整改期内发生重特大客运交通事故、客车报废、整改期满仍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类别准入条件或不实行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运管机构应终止该班线的经营资格,并收回相关牌证。
  6、客运经营者组建新的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运作,实行公司化经营,严禁出现新的挂靠企业和变相挂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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