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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7〕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调整完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调整完善的意见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参保职工的关心和爱护,真正达到“保障有力、医患和谐、管理科学、群众满意”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调整完善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中的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负担的20%降为15%;打“*”号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负担的30%降为25%。均下调5个百分点。

  二、《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地医院就医,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诊治的”,个人先负担外诊医疗费总额的15%降为10%;在非指定的医院诊治的个人先负担外诊医疗费总额的30%降为20%;转外诊个人负担最低标准为450元(当地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起付线与转诊费不同时计算。

  三、《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2万元”,调整为“16万元”。

  四、根据2005年《江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将《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一般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调整为当地医院13元,省内18元,省外20元;离休干部及享受县级待遇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调整为当地医院20元,省内25元,省外30元;享受地级待遇人员、老红军、抗日老同志住院床位费标准调整为当地医院25元,省内30元,省外40元。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上海长海医院、瑞金医院为转外诊治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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