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工具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公安、交通、铁路、卫生等部门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卫生检疫;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作,紧急输送人员和物质;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交通运输保障部门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经营单位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 法制保障
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法制建设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我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努力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7 社会动员保障
6.7.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员方案,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积极向社会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市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教育。
6.7.2 社会救助
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6.7.3 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有关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及宣传教育。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理赔。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