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3.1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市确定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的落地医院,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急救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
6.1.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确定1所传染病医院,各县(区)确定1所综合性医院内设传染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6.1.3.3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市确定一所综合性医院为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各县(区)根据本地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当地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为定点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市、县(区)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5.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市、县两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的人数组成为:市级15人,县级10人。有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的、存在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分别组建专业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以供医疗抢救时征调。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医院感染管理、中医学、食品卫生、职业中毒、核医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6.1.5.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一)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
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
市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应向省卫生厅报告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当加强与其他应急保障队伍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二)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择当地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6.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
任何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6.1.7 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项目的技术研究,不断改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应急处理工作能力。
6.2 物资保障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共同做好我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质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
6.3 经费保障
各级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由市卫生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