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应急委员会、省卫生厅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迅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需要向省卫生厅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三)市直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县(区)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县(区)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根据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县级卫生局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区)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卫生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进行,并向省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表彰和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通信与信息
6.1.1.1 通信系统
(一)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逐步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
(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省应急联动中心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三)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6.1.1.2 信息系统
(一)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信息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组建、运转和维护。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的畅通;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硬件装备和工作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性疾病病原的实验室监测网络,在抚州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成两个以上的国家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保证建成的实验室配备生物安全柜、其他相关实验设备和用于有关疾病病因检测的试剂,使实验室能顺利进行对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的检测;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