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卫生行政部门
(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三)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四)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五)发布信息和通报。经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应急委员会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抚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六)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七)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八)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3 医疗机构
(一)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二)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四)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工作。
(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信息报告:市、县(区)级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二)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实验室直至国家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四)技术培训: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5 卫生监督机构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执法监督。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质准备。
(三)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四)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五)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六)根据上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 基本反应程序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在迅速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二)基本处理程序: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A、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B、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件发生现场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C、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下班后或节假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带班领导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D、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并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4.4.2 分级反应
4.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市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市、县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市、县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一)市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和封锁、隔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二)市卫生局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