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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其他相关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相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一)首次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方式完成首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尽可能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二)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 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2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和市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及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1 应急反应的启动
  (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二)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同级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 各级应急委员会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三)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四)疫情控制措施。同级应急委员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及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五)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七)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八)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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