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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起草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联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联络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时报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应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控制医院内感染,采集住院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检测标本,配合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紧急用血准备。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采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和环境标本,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以及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加强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动物疫情监测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 预警支持系统
  市卫生局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到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县(区)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发布后,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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