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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函

  市确定一所综合性医院(或专门机构)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各县(区)根据本地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当地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为定点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江西省医药应急储备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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