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的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5.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相应规模的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的落地医院,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中心城区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10分钟内,回车率<3﹪;城市郊区、农村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10公里以内,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20分钟内,回车率<3﹪。
急救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