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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函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一)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国务院、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逐级向省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我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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