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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通知

  2、居民
  依照规定,应先对违法建房处以罚款(以处罚标准的中间值为标准),并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经处罚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补办征地手续和农地转用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抚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缴交建设规费。
  3、商品房开发
  无论是村民或居民,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先对违法建房处以罚款(以处罚标准的最高值为标准),并按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处罚,经处罚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补办征地手续和农地转用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抚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缴交建设规费。
  4、属居民假借村民身份违法建房,主动申报的按以上标准的80%进行处理,未主动申报经查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二)对依法处罚,暂作违章保留的违法建房,处罚标准:
  居民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中限进行罚款;村民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下限罚款。
  (三)对规定时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或拆除违法建房。

  (四)在2006年3月16日以后发现的市城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一律实施拆除。

  四、明确事项
  (一)违法建设处罚面积是指按国家规定测量的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二)处罚时,建房当事人应提供村镇建房申报表(没申报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交处理组核实认定。
  (三)对村(居)民违法建房,市、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已进行处罚或收取有关费用的,由建房当事人提供原始罚款或收费票据并经有关部门证实的,并取得了有关证件或达到上述规定处罚标准的,不重复处理;未达上述规定处罚标准也未取得有关证件的,可按等额抵缴本次相应罚款或收费,并按规定补交不足部分。
  (四)罚款及建设规费全部进入市财政。
  (五)对调查摸底遗漏的或调查情况不实的违法建房,由各处理组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情况交调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明确处理意见并实施处理。
  (六)村民自建住宅的,发给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和村(居)民商品房开发的,在接受处罚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权证。

  五、组织协调
  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调查清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依法处理工作。为加强组织协调和处罚力度,决定设立一个督察协调组、六个依法处理组。督察协调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城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临川区、金巢开发区等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主要负责对依法处理组进行指导、督查和调度。依法处理组正副组长、成员以原调查组成员为基础,充实财政、监察人员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干部,主要负责对每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处理,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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