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核实后,分类按标准进行处理。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处罚权限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
三、处罚标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依法处理时,根据违法违规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处罚,给予补办手续的违法建房,处罚标准:
1、村民
(1)自建“一户一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按照《江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之规定,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的罚款,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4%的罚款;属违法用地的,根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四十一条之规定: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在180平方米以内的;占用耕地的,每户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在240平方米以内的。属上述情况的,按规定缴交有关土地、建房费用。占地面积超出以上标准的,超占部分参照该地段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50%补交费用。
(2)自建“一户多宅”的,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予以拆除;一时拆不了的,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江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之规定,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的罚款;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江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和《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
37条进行处理;属违法用地的,参照该地段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补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