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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通知

  情况核实后,分类按标准进行处理。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处罚权限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

  三、处罚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依法处理时,根据违法违规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处罚,给予补办手续的违法建房,处罚标准:
  1、村民
  (1)自建“一户一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按照《江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之规定,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的罚款,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4%的罚款;属违法用地的,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在180平方米以内的;占用耕地的,每户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在240平方米以内的。属上述情况的,按规定缴交有关土地、建房费用。占地面积超出以上标准的,超占部分参照该地段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50%补交费用。
  (2)自建“一户多宅”的,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予以拆除;一时拆不了的,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江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之规定,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的罚款;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江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37条进行处理;属违法用地的,参照该地段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补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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