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6〕34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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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的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进入依法处理的工作阶段。为全面落实《关于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进行调查清理工作方案》(抚府办字[2005]139号)精神,针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调查所反映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凡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严重影响公共设施和道路等公共利益的违法建房,原则上依法进行处罚,给予补办手续。
(二)尚未侵占规划红线,但会影响规划实施或改变用地性质的违法建房,依法从轻处罚,暂作违章保留,如今后规划建设需要,不予补偿,并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侵占规划红线或严重影响公共设施和道路等公共利益的违法建房,依法责令拆除。
二、处理程序
第一步:由市建设局(规划处)、市国土局分别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分类逐一登记造册,依法提出认证意见;
第二步:市城管局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请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调查清理领导小组对每户违法建房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定;
第三步:将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抄送各处理组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由处理组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按照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进行处理。
处理时,处理组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应对每处违法建房情况进行核实,主要包括:虚报身份建房的;村民异地建房的;改变建房时间的;自建一户多宅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不详的;建房办理手续情况、交纳有关费用(含罚款)等情况;调查时未发现、未清查的等,同时建立建房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