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理意见
在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近几年仍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其土地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为单位职工搞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涉及的土地面积大的有十几亩,小的也有几亩,这些集资建房大部分已竣工,甚至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集资合作建房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构了违法违规用地事实,且一直尚未处理。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遗留问题,依法纠正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经我局研究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集资合作建房的违法违规用地,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调查,摸清用地情况,界定用地性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按照经营性土地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程序,按市场价格评估并制定公开上市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上市交易(地上建筑物价值及其处理可在挂牌须知中说明)。成交后,由竞得人交清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涉及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地成本,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公开上市交易前予以据实核定,按资金来源渠道可在土地成交价款中予以返还。
四、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精神,今后在全市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设项目用地。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集资合作建房必须列入到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