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同业分工协作。
政策性银行应结合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部署,着重加大对园区企业中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市场化要求,重点支持进入发展成熟期、资产规模较大的园区企业客户;城乡信用社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中小企业作为重点信贷服务对象,在适度分工协作、有序竞争的原则下,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集中资金支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处于创业初期、资产规模较小的园区中低端优质中小企业客户群。
(三)优化政府服务功能。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强化服务职能,把改善工业园区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作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入点,通过出台扶持政策、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完善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信用建设等多种手段,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小融资风险,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信心和积极性。
四、创新融资方式,开辟“绿色通道”
(一)完善服务手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过去“傍大款、垒大户”的做法,把发展园区中小企业贷款作为挖掘、培育有效信贷需求,拓展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重头戏和示范田,积极向上级机构争取信贷政策和信贷资源的倾斜,促使其在保证审贷分离、双人签批的前提下,对工业园区中小企业贷款适当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准入条件,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流程,缩短审批程序,提高融资需求满足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园区企业相适应的信贷管理、营销、业绩考核和问责免责机制。要根据园区不同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将融资服务与企业结算、汇兑、转账、理财顾问、信息咨询、项目评估、清产核资等业务结合起来,逐步延伸金融服务领域,并进一步规范中间业务收费,公开收费程序,建立金融服务投诉和纠正机制。建立客户经理与企业的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客户经理培训,全面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素质。同时,不断完善科技和网络服务手段,提高机构网点设置的合理性,更好地服务于园区企业。
(二)创新金融产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法律允许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除提供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不动产和动产权利抵押、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产品外,要积极探索开办法人及股东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账户透支贷款、汽车合格证质押、定单及仓单质押、企业联保、个人委托贷款、信贷证明、保理、保函等表内外金融业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