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一)成立融资服务领导协调机构。
各级政府可牵头成立由发改委、经贸委、园区管委、财税、工商、中小企业局、人行、银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的园区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园区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信用环境、中介服务、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设立园区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负责园区企业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协调会议,按季收集、通报园区企业生产经营、销售、财务、纳税状况、资金供需情况及融资状况。银监部门负责分析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并定期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和企业违约情况,以及金融服务措施包括信贷政策等的落实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银企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政银企沟通联系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召开银企联席会、洽谈会、举办论坛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一方面使企业及时了解金融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程序、金融创新产品等,另一方面让银行充分了解企业发展状况,进一步增强互信,不断密切银企关系。二是建立优质企业、项目储备和推介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产品有市场、生产有效益、信用有保证的园区优势企业名单,建立起园区企业信息数据库,精心收集、筛选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融资项目,建立融资项目储备库,并不定期组织企业和项目推介会,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共同构建银企双向选择的融资平台。
(三)建立园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要明确园区企业融资工作的责任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将园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纳入各级党政和有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范畴,作为各级党政和有关职能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园区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牵头,定期督促、指导和考核园区企业融资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园区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三、整合金融资源,完善服务体系
(一)完善融资服务机构。
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银监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条件,设置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内设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园区企业授信工作。制定适合园区特点的中小企业服务策略、贷款营运与管理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信贷营销队伍,推动园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园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