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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抚州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毁耕地、耕地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考核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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