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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五、实施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政府领导要分片包干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各乡(镇、场)的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其他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山塘、水库、堤坝崩塌、滑坡隐患的防治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沿线边坡、路基滑坡、崩塌、塌陷隐患的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的防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旅游部门负责风景旅游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无因地质灾害而造成人员伤亡,尤其要确保不发生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为首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组织协调所在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要实行领导分片负责,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要组织落实具体防护责任人。在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地和灾区,要建立前沿防灾救灾指挥机构。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防相结合。监测预报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水利、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驻各地地勘单位要大力协助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工作。全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技术支持单位列于附件三,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落实本地区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组织和工作任务。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条件比较复杂,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基层科学防灾减灾能力。要依法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可能诱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要及时给予制止、纠正和采取有效预报措施;对已造成危害的,要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依法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与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要严格执行城市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备案制度,凡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前必须预先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对于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制止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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