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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预警点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严密可行的避险、转移、抢险、救灾方案和措施,保障必要的抢险救援人力和物力及时到位。
  3、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险情,县(区)、乡(镇、场)政府要按既定的安全线路组织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对灾害影响范围内的重要设施,如重要交通线、军事设施、水利水电和通信设施等,要做好保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提出应急防治方案,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主要由武警和公安组成的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实施应急简易工程措施;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急救人员抢救伤员和负责灾区疾病控制和卫生、食品安全工作;交通、公路、水利、通信、供电、城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等后勤急需,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有关基础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转移安置抚恤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灾害发生地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与当地驻军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立即请求驻军提供救援支持;财政部门负责灾区应急抢险救灾和防治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灾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速报制度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速报灾情。汛期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发生点和隐患点进行复查,对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并向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编发当年度汛期地质灾害情况通报。
  (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治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审查,严禁没有相应资质单位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应业务。未经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其他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责任单位组织,同时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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